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贈送、售賣或轉讓他人所有和專用的行為。轉讓注冊商標,要在轉讓后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注冊或評估作價。有的國家規(guī)定轉讓商標要連同企業(yè)一同轉讓。我國對商標連同企業(yè)一同轉讓未作規(guī)定,但規(guī)定了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物作價入股。那么申請轉讓注冊商標有什么辦理流程?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1.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xù)。
2.因繼承、企業(yè)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fā)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shù)缴虡司洲k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xù)。
3.依法院判決發(fā)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xù)。
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具體內容參見“申請材料”。
1.直接辦理的,申請人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請。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1000元。
直接辦理的,申請人在商標注冊大廳的繳費窗口直接繳納;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賬戶中扣除規(guī)費。
《商標法》第七十二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均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
收費依據(jù):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2404號文件和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發(fā)改價格[2015]2136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稅[2017]20號文件。
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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